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的独
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况;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除因自身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需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
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条件、解锁价格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
锁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且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次调整及回购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实施回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杨文 曾细根 娄超
202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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