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疫情防控期间酌情给予企事业及科研单位检验检测费用优惠的独立意见
本次优惠措施系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响应政府及行业号召,积极落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长期发展。本次优惠措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优惠措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议: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5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利剑: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5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勇: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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