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关于批准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审计
报告、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本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议案》、《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重组相关文件,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取得必要的授权、批准和同意后即
可实施。
3、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1
5、公司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对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
准、核准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证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
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重组事项,以及公司董事
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介刚 甘为民 周岳江
二○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3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