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 年-2022 年)
为明确对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
配政策的条款,以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
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制度进行监督,本公司特制定了本《郑州德
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
-2022 年)》(以下简称“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发展战
略以及发展计划,在综合考虑包括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外部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
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以及可预见的重大资
本性支出情况等内部因素,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制订了《郑
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0 年-2022 年)》。通过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公司实
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诉求,以保证股利分配政
策的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合理性、科学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周期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
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时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可预见
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
水平、业务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
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应提交公司监事会审
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制订或修改的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3、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回报
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提供现场、网络
投票(条件具备时)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包括公司项目
投资建设的资本性支出、业务规模增长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其他
日常资金需求,确保公司把握行业发展的良好机遇,推动公司实
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六、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分红。
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未来发
展的需要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七、本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八、本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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