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385 号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2019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问询函》),在对你公司《关于对<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函》)事后审查中我部关注到以下情况,请你公司予以进一步说明:
1.《回函》显示,你公司财务资助对象北京中盛邦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邦”)系你公司5%以上股东、原董事长方华生配偶鲍婕持股 30.77%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泽资本”)系鲍婕控制的公司,中盛邦、国泽资本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前海中恒富泰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富泰”)将你公司投资款用作其债务往来,中恒富泰与方华生无关联关系,但方华生承诺于2020年4月1日之前负责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1)请补充说明中盛邦、国泽资本、中恒富泰是否实际受方华生控制,相关财务资助或占用款项的最终流向、是否流向方华生及其关联方,你公司未向中恒富泰追偿投资款并追究其挪用投资款法律责任的原因,方华生与中恒富泰无关联关系却承担投资款及利息返还责任的商业合理性,方华生返还投资款的资金来源。
(2)你公司对应收中盛邦、国泽资本、北京晨旭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达”)款项按照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应收晨旭达4,745.50万元、国泽资本4,500万元、中盛邦210万元款项分别计提坏账准备776.95万元、1,350万元、63 万元。请具体说明应收中盛邦、国泽资本、晨旭达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并结合中盛邦、国泽资本、晨旭达的偿付能力补充说明相关应收款坏
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2.《回函》显示,你公司肿瘤早期诊断业务由子公司武汉呵尔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呵尔医疗”)开展,具体业务包括试剂销售、设备销售等。2019 年呵尔医疗试剂销售、设备销售及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5,273.35万元、2,517.33万元,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48.62万元、2,132.35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报告期呵尔医疗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5%、84.71%,分别同比上升14.39、69.78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4月末,呵尔医疗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仅为10.42%。
(1)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行股份购买呵尔医疗10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书,呵尔医疗一般给予代理商30天信用期,给予医院3至6个月信用期。请补充说明2019年末试剂销售、设备销售及其他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超出信用期的应收款余额,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偿付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根据重组报告书,呵尔医疗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呵尔医疗与医院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医院提供场地等基础设施,呵尔医疗提供实验室设备、检测人员等,合作医院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呵尔医疗的 SPICM-DNA 型全自动细胞肿瘤筛查分析系统对患者样本进行检测,以上机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呵尔医疗,且设备不产生租金收入。而《回函》显示,报告期内呵尔医疗存在设备销售。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呵尔医疗设备销售收入金额,并说明呵尔医疗盈利模式是否发生变化,试剂销售、设备销售及其他业务的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较2015年重组时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其他不合理确认收入的情形。
(3)请按《187 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呵尔医疗应收款的回款方式,呵尔医疗客户与你公司、呵尔医疗及各自关联方存在的关联关系,你公司、呵尔医疗及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向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呵尔医疗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
(4)请补充说明呵尔医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请审计机构对(1)(2)(3)项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3.《回函》显示,你公司分子诊断服务业务由子公司长沙三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济生物”)开展,具体业务包括试剂盒销售、提供分子诊断检测服务、设备销售等。其中,2019 年试剂盒销售、分子诊断服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926.43万元、1,811.11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326.90万元、1,326.73万元,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报告期三济生物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5.67%、73.25%,分别同比上升55.58、30.34个百分点。试剂盒销售、分子诊断服务报告期末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02.36万元、551.60万元,分别同比增加424.92%、2,524.17%。截至2020年4月末,三济生物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仅为13.02%。
(1)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行股份购买三济生物10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书,三济生物主要采用底价结算模式,与核心代理商根据当月检测量在月底进行结算,给予1至2个月信用期,与普通代理商根据发货量采取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方式结算。请补充说明 2019年试剂盒销售、分子诊断服务1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较大的原因、应收账款余额占三济生物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超出信用期的应收款余额,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偿付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根据重组报告书,三济生物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与代理商依据医院当月实际检测量,双方对账一致后根据检测量确认试剂盒销售收入。而报告期三济生物除试剂盒销售之外,还有1,811.11万元分子诊断服务和2,061万元设备销售业务。请补充说明三济生物盈利模式是否发生变化,试剂盒销售、提供分子诊断检测服务、设备销售的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较2015年重组时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其他不合理确认收入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三济生物主要客户与你公司、三济生物及各自关联方存在的关联关系,你公司、三济生物及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向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三济生物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
(4)请补充说明三济生物检验所需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请审计机构对(1)(2)(3)项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4.《回函》显示,你公司基因检测服务业务由子公司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能生物”)开展,具体业务包括芯片检测服务、单细胞检测服务、外显子测序服务、转录组测序服务、荧光定量PCR服务等。截至2020年4月末,晶能生物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为18.90%。
(1)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行股份购买晶能生物10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书,晶能生物根据项目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并直接与客户进行结算。你公司年报附注“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并未明确晶能生物相关收入的确认依据。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基因检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较2015年重组时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其他不合理确认收入的情形。
(2)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主要客户偿付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主要客户与你公司、晶能生物及各自关联方的关联关系,你公司、晶能生物及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向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晶能生物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
(3)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相关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请审计机构对(1)(2)项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因收购呵尔医疗、三济生物、晶能生物、Bio Vision.Inc形成商誉余额分别为21,555.12万元、16,542.44万元、6,115.03万元、171,306.91万元,合计215,519.49万元,尚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1)《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对三济生物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假设三济生物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1.34%, 2021年预测营业收入8,074.12万元,此后的预测期内保持9.30%左右的增速。而三济生物2019年营业收入为7,798.58万元,同比下降6.14%。请结合历史业绩和同行业状况补充说明三济生物预测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
(2)《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呵尔医疗、三济生物2020年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而晶能生物2020年预测营业收入11,880.59万元,同比基本持平,2021年增长12.39%,此后预测期内保持8.80%左右的增长率。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2020年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及未来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
(3)《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 BioVision,Inc.2020年及以后的预测期内保持15%左右的收入增速。请结合历史业绩和同行业状况补充说明BioVision, Inc.预测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
(4)《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对呵尔医疗、晶能生物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假设呵尔医疗、晶能生物2020年毛利率分别为72.90%、34.16%,2021年及以后毛利率分别为75.04%、33.50%左右,而呵尔医疗、晶能生物2019年毛利率分别为70.47%、26.51%,分别同比下降2.19、13.76个百分点。请结合历史业绩和同行业状况补充说明呵尔医疗、晶能生物毛利率预测的合理性。
(5)《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对呵尔医疗、三济生物、晶能生物、Bio Vision.Inc使用的折现率分别为12.67%、13.42%、13.42%、11.23%。请补充说明相关折现率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使用的折现率的差异及合理性。
(6)《回函》显示,你公司将并购标的苏州东胜兴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胜”)作为三济生物资产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原因是苏州东胜为三济生物提供配套服务,投资东胜系募集资金项目,属于收购三济生物时可以预见的协同效应。请补充说明苏州东胜的业务状况,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单独采购及销售,是否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三济生物所属资产组较重组时发生变更的合理性。
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6.请按照《187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PVP其他产品销售的回款方式,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向PVP其他产品、精准医疗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7.《回函》显示,2019年你公司收回重庆金世利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利”)往来款1,700万元,支付金世利往来款1,760万元,金世利是你公司关联方。而年报及《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未将金世利列示为关联方。
(1)请说明《回函》以及年报、《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于金世利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披露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披露不准确情形,如是,请予以更正。
(2)请补充说明金世利与你公司的具体关系,往来款对应的业务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请按照《187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你公司相关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8.《回函》显示,你公司预付专利权转让费1,800万元并分期支付给武汉菲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思特”),最早一笔款项1,000万元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但该专利目前处于向国家药监局递交补充资料阶段,付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你公司预付股权款3,074.80万元并分期支付给刘丹及菲思特,最早一笔款项1,000万元于2018年8月18日支付,但目前仍未成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补充说明上述专利权、股权款预付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专利款付款进度的具体合同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9.请按照《187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原4,0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办公场所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置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存管、使用计划。请审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30日
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385 号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2019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问询函》),在对你公司《关于对<关于对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函》)事后审查中我部关注到以下情况,请你公司予以进一步说明:
1.《回函》显示,你公司财务资助对象北京中盛邦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邦”)系你公司5%以上股东、原董事长方华生配偶鲍婕持股 30.77%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泽资本”)系鲍婕控制的公司,中盛邦、国泽资本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前海中恒富泰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富泰”)将你公司投资款用作其债务往来,中恒富泰与方华生无关联关系,但方华生承诺于2020年4月1日之前负责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1)请补充说明中盛邦、国泽资本、中恒富泰是否实际受方华生控制,相关财务资助或占用款项的最终流向、是否流向方华生及其关联方,你公司未向中恒富泰追偿投资款并追究其挪用投资款法律责任的原因,方华生与中恒富泰无关联关系却承担投资款及利息返还责任的商业合理性,方华生返还投资款的资金来源。
(2)你公司对应收中盛邦、国泽资本、北京晨旭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旭达”)款项按照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应收晨旭达4,745.50万元、国泽资本4,500万元、中盛邦210万元款项分别计提坏账准备776.95万元、1,350万元、63 万元。请具体说明应收中盛邦、国泽资本、晨旭达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并结合中盛邦、国泽资本、晨旭达的偿付能力补充说明相关应收款坏
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2.《回函》显示,你公司肿瘤早期诊断业务由子公司武汉呵尔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呵尔医疗”)开展,具体业务包括试剂销售、设备销售等。2019 年呵尔医疗试剂销售、设备销售及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5,273.35万元、2,517.33万元,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48.62万元、2,132.35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报告期呵尔医疗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5%、84.71%,分别同比上升14.39、69.78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4月末,呵尔医疗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仅为10.42%。
(1)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行股份购买呵尔医疗10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书,呵尔医疗一般给予代理商30天信用期,给予医院3至6个月信用期。请补充说明2019年末试剂销售、设备销售及其他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超出信用期的应收款余额,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偿付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根据重组报告书,呵尔医疗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呵尔医疗与医院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医院提供场地等基础设施,呵尔医疗提供实验室设备、检测人员等,合作医院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呵尔医疗的 SPICM-DNA 型全自动细胞肿瘤筛查分析系统对患者样本进行检测,以上机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呵尔医疗,且设备不产生租金收入。而《回函》显示,报告期内呵尔医疗存在设备销售。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呵尔医疗设备销售收入金额,并说明呵尔医疗盈利模式是否发生变化,试剂销售、设备销售及其他业务的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较2015年重组时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其他不合理确认收入的情形。
(3)请按《187 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呵尔医疗应收款的回款方式,呵尔医疗客户与你公司、呵尔医疗及各自关联方存在的关联关系,你公司、呵尔医疗及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向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呵尔医疗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
(4)请补充说明呵尔医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请审计机构对(1)(2)(3)项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3.《回函》显示,你公司分子诊断服务业务由子公司长沙三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济生物”)开展,具体业务包括试剂盒销售、提供分子诊断检测服务、设备销售等。其中,2019 年试剂盒销售、分子诊断服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926.43万元、1,811.11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326.90万元、1,326.73万元,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报告期三济生物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5.67%、73.25%,分别同比上升55.58、30.34个百分点。试剂盒销售、分子诊断服务报告期末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02.36万元、551.60万元,分别同比增加424.92%、2,524.17%。截至2020年4月末,三济生物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仅为13.02%。
(1)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行股份购买三济生物10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书,三济生物主要采用底价结算模式,与核心代理商根据当月检测量在月底进行结算,给予1至2个月信用期,与普通代理商根据发货量采取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方式结算。请补充说明 2019年试剂盒销售、分子诊断服务1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较大的原因、应收账款余额占三济生物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超出信用期的应收款余额,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偿付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根据重组报告书,三济生物主要采用代理销售模式,与代理商依据医院当月实际检测量,双方对账一致后根据检测量确认试剂盒销售收入。而报告期三济生物除试剂盒销售之外,还有1,811.11万元分子诊断服务和2,061万元设备销售业务。请补充说明三济生物盈利模式是否发生变化,试剂盒销售、提供分子诊断检测服务、设备销售的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较2015年重组时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其他不合理确认收入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三济生物主要客户与你公司、三济生物及各自关联方存在的关联关系,你公司、三济生物及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向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三济生物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
(4)请补充说明三济生物检验所需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请审计机构对(1)(2)(3)项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4.《回函》显示,你公司基因检测服务业务由子公司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能生物”)开展,具体业务包括芯片检测服务、单细胞检测服务、外显子测序服务、转录组测序服务、荧光定量PCR服务等。截至2020年4月末,晶能生物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为18.90%。
(1)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行股份购买晶能生物10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书,晶能生物根据项目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并直接与客户进行结算。你公司年报附注“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并未明确晶能生物相关收入的确认依据。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基因检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较2015年重组时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其他不合理确认收入的情形。
(2)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主要客户偿付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主要客户与你公司、晶能生物及各自关联方的关联关系,你公司、晶能生物及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向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晶能生物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
(3)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相关经营资质的续期情况。
请审计机构对(1)(2)项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因收购呵尔医疗、三济生物、晶能生物、Bio Vision.Inc形成商誉余额分别为21,555.12万元、16,542.44万元、6,115.03万元、171,306.91万元,合计215,519.49万元,尚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1)《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对三济生物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假设三济生物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1.34%, 2021年预测营业收入8,074.12万元,此后的预测期内保持9.30%左右的增速。而三济生物2019年营业收入为7,798.58万元,同比下降6.14%。请结合历史业绩和同行业状况补充说明三济生物预测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
(2)《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呵尔医疗、三济生物2020年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而晶能生物2020年预测营业收入11,880.59万元,同比基本持平,2021年增长12.39%,此后预测期内保持8.80%左右的增长率。请补充说明晶能生物2020年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及未来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
(3)《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 BioVision,Inc.2020年及以后的预测期内保持15%左右的收入增速。请结合历史业绩和同行业状况补充说明BioVision, Inc.预测收入增长率的合理性。
(4)《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对呵尔医疗、晶能生物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假设呵尔医疗、晶能生物2020年毛利率分别为72.90%、34.16%,2021年及以后毛利率分别为75.04%、33.50%左右,而呵尔医疗、晶能生物2019年毛利率分别为70.47%、26.51%,分别同比下降2.19、13.76个百分点。请结合历史业绩和同行业状况补充说明呵尔医疗、晶能生物毛利率预测的合理性。
(5)《回函》显示,你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对呵尔医疗、三济生物、晶能生物、Bio Vision.Inc使用的折现率分别为12.67%、13.42%、13.42%、11.23%。请补充说明相关折现率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与以前年度减值测试使用的折现率的差异及合理性。
(6)《回函》显示,你公司将并购标的苏州东胜兴业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胜”)作为三济生物资产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原因是苏州东胜为三济生物提供配套服务,投资东胜系募集资金项目,属于收购三济生物时可以预见的协同效应。请补充说明苏州东胜的业务状况,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单独采购及销售,是否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三济生物所属资产组较重组时发生变更的合理性。
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6.请按照《187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PVP其他产品销售的回款方式,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向PVP其他产品、精准医疗相关客户采购或发生其他资金流向客户的情形,相关应收账款回款是否真实。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7.《回函》显示,2019年你公司收回重庆金世利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利”)往来款1,700万元,支付金世利往来款1,760万元,金世利是你公司关联方。而年报及《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未将金世利列示为关联方。
(1)请说明《回函》以及年报、《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于金世利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披露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披露不准确情形,如是,请予以更正。
(2)请补充说明金世利与你公司的具体关系,往来款对应的业务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请按照《187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你公司相关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8.《回函》显示,你公司预付专利权转让费1,800万元并分期支付给武汉菲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思特”),最早一笔款项1,000万元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但该专利目前处于向国家药监局递交补充资料阶段,付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你公司预付股权款3,074.80万元并分期支付给刘丹及菲思特,最早一笔款项1,000万元于2018年8月18日支付,但目前仍未成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补充说明上述专利权、股权款预付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专利款付款进度的具体合同约定,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完毕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请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9.请按照《187号问询函》的要求补充说明原4,0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办公场所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置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存管、使用计划。请审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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