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20-010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2020年5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12人,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自2020年5月29日起,吴相仁先生接替唐炜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吴相仁先生简历如附件一)。
二、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将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名林明志先生、陈延平先生、王炳南先生、郭惠光女士、王义杰先生、黄小抗先生、阮忠奎先生、邢诒鋕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朝鲜先生、吴积民先生、郝敬华女士、尹锦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如附件二至五),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向董事会独立董事支付津贴的议案。
公司向董事会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15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津贴7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四、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长期借款进行重组的议案。
(一)为满足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2007年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支行签订合同,以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其申请29.9亿元人民币长期借款授信额度(其中包括人民币28.3亿元及美元2千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以下简称“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建设借款”)。截至目前,该笔长期借款余额为13.8亿元。
根据国贸三期工程B阶段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2016年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支行牵头组成的银团签订合同,以国贸三期工程B阶段项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B阶段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其申请28亿元人民币长期借款授信额度,借款期限为15年(以下简称“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借款”)。截至目前,该笔长期借款余额为7.8亿元人民币。
现根据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以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部分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申请21.6亿元人民币商用物业抵押借款,借款期限为15年,用于置换13.8亿元人民币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建设借款和7.8亿元人民币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借款。
(二)提请股东大会就上述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申请21.6亿元人民币商用物业抵押借款事项,授权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借款利率。
2、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抵押资产范围内,批准抵押物清单,以办理抵押登记。
3、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借款事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签署《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五、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在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A座7层多功能厅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
(三)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五)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2020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七)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审议关于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对公司长期借款进行重组的议案;
(十一)审议选举林明志先生、陈延平先生、王炳南先生、郭惠光女士、王义杰先生、黄小抗先生、阮忠奎先生、邢诒鋕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二)审议选举李朝鲜先生、吴积民先生、郝敬华女士、尹锦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三)审议公司向董事会独立董事支付津贴的议案;
(十四)审议选举栾日成先生、胡燕敏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有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29日附件一:
吴相仁先生简历
吴相仁先生,1965年出生,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国办秘书二局副处长、处长、副局长、正局级干部。2016年4月,任商务部综合司司长。2017年12月至2020年5月,任商务部办公厅主任兼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秘书局局长、部新闻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长期参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及港澳经济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工作。
附件二: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明志先生
林明志先生,1967年出生,持有英国牛津大学物理学(荣誉)学士学位及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硕士学位。林先生曾为CapitaLand Mall AsiaLimited(前称CapitaMall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该公司为亚洲其中一家最大的购物中心开发商、拥有者及管理者。林先生于亚洲零售商用地产投资、开发、购物中心运营、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林先生现任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2、陈延平先生
陈延平先生,196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计划司干部、副处长,计财司处长,商务部机关服务局副局长、局长兼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3、王炳南先生
王炳南先生,196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机电部、国家机械局、国家经贸委副处级、正处级、副司级干部、局长。2003年后,先后担任商务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市场运行调节司司长、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2013年8月任商务部部长助理,2017年6月起任商务部副部长。现兼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4、郭惠光女士
郭惠光女士,1977年出生,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为北京市第十三届港区政协委员。现任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主席(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嘉里兴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嘉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嘉里集团郭氏基金会(香港)有限公司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5、王义杰先生
王义杰先生,196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北京市人民政府干部,外经贸部办公厅副处级、正处级秘书,1999年1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长秘书。2003年3月调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8月起先后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发展改革部副总经理,品牌宣传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任中共四川省广安市市委常委(挂职)。现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6、黄小抗先生
黄小抗先生,1951年出生,大学学历。黄先生于1991年加入郭氏集团,并自1996年起出任嘉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政协广东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嘉里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嘉里建设有限公司主席、嘉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嘉里兴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7、阮忠奎先生
阮忠奎先生,1966年出生,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职务。2019年8月,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8、邢诒鋕先生
邢诒鋕先生,1971年出生,拥有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的理学硕士学位和法国巴黎高等电子学院(ISEP)的工程硕士学位。邢先生曾于凯德置地担任苏州晶汇置业总经理,参与苏州中心的大型综合体开发建设。邢先生也曾在吉宝置业(中国)担任投资、资产管理和项目开发相关职务。邢先生现任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投资及资产管理部副总裁;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截至目前,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附件三: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朝鲜先生
李朝鲜先生,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二级教授。历任北京商学院计划统计系统计学教研室副主任、主任,财金系副主任、主任;1999年12月任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2001年10月任院长;2002年1月任北京工商大学教务处处长,2003年7月起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至2019年1月。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吴积民先生
吴积民先生,1956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吴先生在财务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曾任摩根大通公司资深银行家兼投资银行副总裁、美林证券(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监、嘉里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LGT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首席投资官、汇丰银行董事(香港投资银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执行董事、星展银行大中华区执行董事兼股权资本市场
及并购业务负责人、大新银行私人银行部门负责人。现任GRE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兼职副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郝敬华女士
郝敬华女士,1959年出生,公共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处级、正处级、副司(局)级、正司(局)级干部。1994年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外汇检查处处长,2006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人事处处长,2010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助理巡视员,201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201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常务副主任(正局级)。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国际合作业务,在国际组织任职。2015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核心小组成员,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区域反洗钱组织--欧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组织轮值主席。
4、尹锦滔先生
尹锦滔先生,1953年出生,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曾任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所及中国所的合伙人,拥有丰富的审计及财务管理经验。现担任下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大快活集团有限公司、KFM金德控股有限公司、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尹先生热心公益,现任香港公开大学的义务司库及校董,并在一些慈善团体及非政府服务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附件四: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李朝鲜先生、郝敬华女士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国贸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国贸股份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国贸股份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吴积民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国贸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国贸股份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国贸股份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尹锦滔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国贸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国贸股份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国贸股份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1日
附件五: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朝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朝鲜
2020年5月6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吴积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积民
2020年4月9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郝敬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丰富的经济金融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了高级经济师的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郝敬华
2020年5月8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尹锦滔,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尹锦滔
2020年4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