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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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在公司发展恢复正常、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为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在公司发展恢复正常、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回报投资者。
    2、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
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3、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4、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和
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分配期间和分配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有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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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
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
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及以上的事项。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或是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同时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相关
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利润情况、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制
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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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预案,并说明详细原因,在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
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
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本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由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认可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附   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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