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张江: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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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udan-Zhangjiang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08号)
    
    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84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本落实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1 关于重大事项提示的补充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公司已对2018年上海辉正商业补偿款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以会计差错更正进行披露。
    
    回复:
    
    发行人已全面梳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各项内容,进一步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了冗余表述,并在“重大事项提示/四、上海辉正商业补偿金对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自2018年11月,公司将里葆多的独家市场推广服务委托上海辉正实施,鉴于发行人前期自主推广工作成果及变更推广商可能产生的市场切换费用,经双方协商,上海辉正同意向发行人支付一笔不可返还的商业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原将此项商业补偿金于2018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现已对2018年上海辉正商业补偿款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以会计差错更正进行披露。调整后,公司将上述自上海辉正收取的5,000万元商业补偿金在独家推广服务协议期限内分期摊销确认损益,摊销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摊销期限合计10年2个月,并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其中,2018年计入损益金额为81.97万元,2019年计入损益金额为491.80万元。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
    
    复》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郑乾国 彭 博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Fudan-Zhangjiang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08号)
    
    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84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公司”、“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本落实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1 关于重大事项提示的补充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公司已对2018年上海辉正商业补偿款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以会计差错更正进行披露。
    
    回复:
    
    发行人已全面梳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各项内容,进一步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了冗余表述,并在“重大事项提示/四、上海辉正商业补偿金对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自2018年11月,公司将里葆多的独家市场推广服务委托上海辉正实施,鉴于发行人前期自主推广工作成果及变更推广商可能产生的市场切换费用,经双方协商,上海辉正同意向发行人支付一笔不可返还的商业补偿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原将此项商业补偿金于2018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现已对2018年上海辉正商业补偿款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以会计差错更正进行披露。调整后,公司将上述自上海辉正收取的5,000万元商业补偿金在独家推广服务协议期限内分期摊销确认损益,摊销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摊销期限合计10年2个月,并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其中,2018年计入损益金额为81.97万元,2019年计入损益金额为491.80万元。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
    
    复》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郑乾国 彭 博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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