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集团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询证函的回复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询证函已收悉,我公司作为贵公司的控股股东,经自查确认以下情况:
1、在漯河市政府成立的银鸽项目专班工作组的主导下,2020年5月21日,我公司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鸽投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简称“长城资产”)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长城资产将为我公司及银鸽投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协助化解债务危机,但目前并无具体方案,对上市公司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除上述事项以外,我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等重大事项,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我公司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买卖贵公司股票的情况。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询证函的回复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询证函已收悉,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回复如下:
1、经本人了解,在漯河市政府成立的银鸽项目专班工作组的主导下,2020年5月21日,银鸽集团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鸽投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简称“长城资产”)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长城资产将为银鸽集团及银鸽投资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协助化解债务危机,但目前并无具体方案,对上市公司影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截止征询函签署之日,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等重大事项,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本人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买卖贵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回复。
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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