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关于“敖东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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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0-052
    
    转债代码:127006 转债简称:敖东转债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敖东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118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0年5月25至2020年5月29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0年6月3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0年6月4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0年6月5日
    
    6、“敖东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7、本次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118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敖东转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敖东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根据《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敖东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及“敖东转债”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议案》,同意将吉林敖东延吉药业科技园建设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50,974.83万元及其利息的用途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敖东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敖东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 B × i × 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6%(因“敖东转债”现为第三个计息年度(即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的票面利率);t=72天(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5月24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0.118元/张
    
    由上可得:“敖东转债”回售价格为:100.118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敖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100.095元/张;对于持有“敖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118元/张;对于持有“敖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118元/张。
    
    4、其他说明
    
    “敖东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敖东转债”。“敖东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敖东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6月3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0年6月4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6月5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敖东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敖东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2、民生证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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