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所有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志强、白劭翔、邹友思
日期: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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