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填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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