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520,109.3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54,739,134.77元及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780,974.53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忠群、廖中新、尹莹莹
2020年5月22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