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二○一九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311号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3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的委托,对其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31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国联水产2019年度冲回了与五家客户进行的融资性质贸易相关的营业收入合计 106,691.67 万元、营业成本合计 105,731.05万元。国联水产未对其收到该五家客户支付的款项和相关存货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调整。我们无法对与上述交易相关的存货以及原料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和资金往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国联水产2019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成本为275,050.9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49,803.71万元,我们无法就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对“一、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涉及的两个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国联水产2019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国联水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谦海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清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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