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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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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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0]第 069 号


致: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普泽昆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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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
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
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5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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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长何文波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
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4 人,
代表股份 111,637,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3,581,943 股)的比例为 72.6894%。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08,634,22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70.733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003,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55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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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 一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2019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111,63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 二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2019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111,63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 三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2019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111,63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3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3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3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34,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
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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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3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3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8%;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0.0032%;无弃权票。


    (十)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7,634,2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3,5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6%;无弃权
票。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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