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第八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根本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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