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13/17F, Broadcasting Tower,No. 14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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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〇二〇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0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    
    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20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并审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合计持股 3%以上股东北大先行和青海普仁向董事会提交    
    201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    
    唐灼林、唐灼棉向董事会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4. 2020年5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未发生变    
    化。    
    5.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所披露的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20年5月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    
    明、会议登记等相关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58,026,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72%,    
    其中: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0,503,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862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7,523,16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7252%;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5,788,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1410%。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2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40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2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40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2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40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4.《关于2019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2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40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588,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3%;    
    反对4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349,856股,反对438,700股,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73,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    
    反对35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34,916股,反对353,640股,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9%。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2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    
    反对403,5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385,016股,反对403,540股,弃    
    法律意见书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7,678,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反对348,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39,916股,反对348,640股,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北大先行和青海普仁提出的关于青海普仁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2,351,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72%;    
    反对32,236,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2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551,646股,反对32,236,91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2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股东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及其    
    一致行动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关于唐灼林、唐灼棉申请豁免履行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所作    
    出的相关自愿性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195,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85%;    
    反对32,208,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1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579,846股,反对32,208,71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94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股东唐灼林、唐灼棉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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