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328号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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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项说明 1-3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32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年 5月1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20]第ZL10327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香雪制药控股股东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与香雪制药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 7.24亿元,期末余额为零。香雪制药未按规定就上述关联方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我们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无法确定香雪制药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是否完整。
(二)2019年10月31日,香雪制药收到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支付的3亿元款项。2019年12月31日,香雪制药向浙江大福千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福千通”)支付3亿元款项。香雪制药对上述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与相关支持性文件存在差异。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后,仍无法对上述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2019年12月31日,香雪制药向富润惠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惠德”)支付四笔资金合计1.07亿元,冲抵了应付陕西龙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尚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和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的款项。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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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审计程序后,仍无法判断上述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
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就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的完整性以及若干笔大额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香雪制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香雪制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的(一)所述的 7.24 亿元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属于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的其他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香雪制药定期报告审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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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梁谦海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马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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