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1192 号
致: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王为律师参加当虹科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当虹科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当虹科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改的议案》
9、《关于修改的议案》
10、《关于修改的议案》
11、《关于修改的议案》
12、《关于修改的议案》
13、《关于修改的议案》
14、《关于修改的
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13: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西斗门路 3 号天堂软件园高新汇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5 月 19 日
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计 46 人,共计代表股份 59871491 股,占当虹科技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4.839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43282920
股,占当虹科技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54.1036 %。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16588571 股,占当虹科技具有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0.7357%。
本所律师认为,当虹科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当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