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陶涛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9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421,414,5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07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96,316,6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627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7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
法律意见书
表股份25,097,8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安泰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
同意420,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08%;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安泰科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0,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08%;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之“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及“第九节 公司治理”的“五、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等章节内容。
3、《安泰科技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20,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08%;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安泰科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20,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08%;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安泰科技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420,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08%;反对713,0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安泰科技关于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7、《安泰科技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0,701,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08%;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4,7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98.7502%;反对71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6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罗会远: 陶 涛: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