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12 号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关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利用破产重整逃废债务情形的说明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前后文内容矛盾的情况。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说明:
1、《公告》显示,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不会导致控股股东逃废债务,不会将债务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同时,你公司表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你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违规担保,公司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就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目前,控股股东尚存在其他未偿还债务,可能因控股股东的债务负担过重导致其不能妥善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
(1)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如法院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后违规担保仍未解决,所涉债权人是否有权参与破产重整计划,如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推进,你公司是否会偿还违规担保所涉债务。
(2)若你公司在重整中承担违规担保所涉债务后,控股股东是否有能力履行对你公司的补偿义务,最终是否会导致控股股东逃废债务,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请你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
2、《公告》显示,相关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整启动的前置条件是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但在法院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前,如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将直接阻碍破产重整的推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彻底解决上述问题的预计时间,明确说明上述未解决问题是否会对法院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并做出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
3、2020年5月11日、5月14日,我部向你公司发送两份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就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你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你公司是否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生产经营是否已全面停滞等事项等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并全面梳理与揭示你公司存在的风险。截至本函发出日,你公司仍未完整回复上述函件。我部督促你公司尽快完成上述事项的核查并披露,同时充分提示你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9日
关于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12 号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关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利用破产重整逃废债务情形的说明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前后文内容矛盾的情况。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说明:
1、《公告》显示,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不会导致控股股东逃废债务,不会将债务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同时,你公司表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你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违规担保,公司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就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目前,控股股东尚存在其他未偿还债务,可能因控股股东的债务负担过重导致其不能妥善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
(1)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如法院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后违规担保仍未解决,所涉债权人是否有权参与破产重整计划,如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推进,你公司是否会偿还违规担保所涉债务。
(2)若你公司在重整中承担违规担保所涉债务后,控股股东是否有能力履行对你公司的补偿义务,最终是否会导致控股股东逃废债务,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请你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
2、《公告》显示,相关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整启动的前置条件是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但在法院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前,如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将直接阻碍破产重整的推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彻底解决上述问题的预计时间,明确说明上述未解决问题是否会对法院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并做出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
3、2020年5月11日、5月14日,我部向你公司发送两份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就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你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你公司是否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生产经营是否已全面停滞等事项等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并全面梳理与揭示你公司存在的风险。截至本函发出日,你公司仍未完整回复上述函件。我部督促你公司尽快完成上述事项的核查并披露,同时充分提示你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