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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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零年五月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
超过 85,000 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长期发展趋势良好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电网、交通、新能源发电、通讯等行业的电力需求和投入
持续增长,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市场前景良好。我国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经历了由“市
场换技术”到“自主创新”的转变过程,国内厂商的产品标准逐渐获得世界的广泛认可,
竞争力逐渐增强,技术性能明显提高,加工工艺水平显著提升,逐步占据主要市场份额。

    (1)电网行业持续发展

    “十一五”以来,国家电网公司积极加快电网发展,全力支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累计完成电网投资 1.2 万亿元,超过新中国成立 56 年电网投入的总和,电网规模总体实
现翻番。“十二五”期间,国家电网投资达到 1.9 万亿元,重点加大了智能电网建设和
节能减排力度,加快了新能源接入电网工程和通电通道建设,升级改造了农村电网等。
2019 年,国家对电网的总投资继续维持在高位,达到 7,995 亿元。值得一提的是,自 2016
年我国的电网投资占电力总投资的比例首次超过 60%后,已连续 4 年稳定保持在 60%以
上,2018 年达到历史高点 65.85%,基本改善了我国电网投资中一直存在的“重发电轻
输电”的历史发展问题,达到了发达国家普遍的 6:4 的输配电和发电资产的投入比例,
我国的电力发展继续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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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的 2020 年铁路建设工作会议要求,2020 年预
计完成铁路投资 8,000 亿元,投产新建铁路 4,000 公里,其中高铁 2,000 公里,对于公司
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务板块对应的铁路市场订单提供稳定需求。




       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

    (3)新能源领域发展带来新的增长活力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我国要在 2020 年和 2030 年实现非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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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15%和 20%的目标。为促进能源转型,我国必须加快推动风电、
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根据《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期间
风电建设总投资将达到 7,000 亿元以上;到 2020 年,我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确保达
到 2.1 亿千瓦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 500 万千瓦以上。根据《太阳能发
展“十三五”规划》,到 2020 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 1.1 亿千瓦以上,其中,光伏
发电装机达到 1.05 亿千瓦以上,在“十二五”基础上每年保持稳定的发展规模;太阳能热
发电装机达到 500 万千瓦。我国新能源行业在 2020 年及以后较长时期内迎来机遇期,
持续提升风电、光伏等下游行业的电力设备需求。

    2、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蓬勃发展,未来空间广阔

    (1)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从全球总体发展历程来看,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技术路线经历了几起几落,经过前
期多元化探索阶段后,现在已经逐渐步入正轨,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
美国、日本、德国等老牌汽车强国正在进入汽车动力系统电动化转型发展加速期,从 2016
年开始,奔驰、宝马、大众等国际汽车巨头均在加速转型。2019 年 3 月,德国三大汽车
制造商奔驰、宝马、大众在德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明确表示电动汽车是汽车未来发展的主
流方向,并且在接下来的十年,三大车企均会向电动化方向发展;2019 年 6 月,丰田汽
车在东京举行发布会,不再固守氢燃料电池汽车,宣布将与宁德时代、比亚迪、东芝等
车载电池厂商合作,加速发展电动汽车。

    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调整我国能源结构、推进汽车工
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环境污染至关重要,是政府大力扶持的重要领域。我国新
能源汽车技术路线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2003 年-2005 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
划确立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战略(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2009 年-2012 年,科技部与
工信部发展规划确立了“纯电驱动”技术转型战略;2014 年,发展新能源汽车受到中央
领导核心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立了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汽车强国战略,开启了中
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新阶段;2018 年 11 月,全国政协召开“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
发展”双周座谈会,部分委员建议研究制定面向 2035 年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规划,尽
快明确分类别、分地区的禁售燃油车时间表,稳定产业发展预期,开启了新一轮战略讨
论的序幕。2019 年 12 月,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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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动力电池、
驱动电机、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新能源汽车新车的销量占比达到
25%左右。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大型车企纷纷宣布禁售停产传统燃油车的时
间表。2019 年 8 月 20 日,工信部发布了对《关于研究制定禁售燃油车时间表加快建设
汽车强国的建议》的答复,明确回复称“我部正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结合技术
发展进程及产业发展实际,对禁售传统燃油汽车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我国将支持有条
件的地方建立燃油汽车禁行区试点,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制定燃油汽车退出
时间表”,充分体现出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决心。

    (2)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将催生出万亿级的充电市场

    智能充电网是新能源汽车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尚处早
期,从 2019 年初开始国家频频出台政策引导车补转向桩补,在政策和市场双重推动的
情况下,充电市场未来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截至 2019 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 381 万辆,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到
2020 年实现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到 500 万辆。2019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电动汽车百
人会论坛上,国家电网电动汽车公司前董事长江冰预计到 2030 年中国电动汽车的保有
量会超过 1 亿辆。届时,我国 1 亿辆电动汽车每天充电近 30 亿度,每年近 1 万亿度(2019
年全国居民用电总量 10,250 亿度),整个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仅年充电收入规模将有望
达到万亿级别(含电费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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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公安部

    无论是市场发展趋势,亦或是从国家规划目标角度衡量,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
汽车赖以生存的必需配套设施,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公司作为目前全国最大的充电网
运营商,可充分受益行业增长红利,并建立较高的行业竞争壁垒。

    (3)“新基建”政策的推出将有助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近期已启动新一轮基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会
议,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截至 2020 年 3 月 1
日,已有 13 个省市区发布了 2020 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清单,总投资额约 33.83 万亿元。
2020 年 4 月 20 日,国家发改委正式阐述了新基建的概念和内涵,其中,主要方向之一
即为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
成的融合基础设施,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我国“新基建”相关
支持政策的推出将有效带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的大力发展。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储备未来业务发展资金,抓住
输配电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等行业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与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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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链、提升服务能力,扩大自身竞争优势,做大做强公司主业,助力公司综合实
力提升,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与业务可持续发展。

    2、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智能制造水平与技术研发实力,助力综合实力提升

    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精益生产能力和智能制造水平,完善产品结构与业务链条,有
效提升生产、研发、管理等方面的协同配套体系,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输配电设
备制造等业务所需的技术研发与生产制造能力。同时,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
本实力,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股东利益最
大化。

    3、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偿债能力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较快,资产、收入规模持续增长,为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
发展,公司银行借款规模亦不断增加,资产负债率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规模分别为 24.52 亿元、28.95 亿元和 39.38 亿元,长期
借款规模分别为 8.17 亿元、1.67 亿元和 2.73 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3.15%、
73.56%和 75.46%。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1.89 亿元、2.64
亿元和 2.86 亿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4.20%、160.85%和 111.12%。较高的
资产负债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未来业务的快速发展,较高的利息支出直接降
低了公司的利润水平,为有效推动公司未来各项业务长期稳健发展,需要借助资本市场
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电网、交通、新能源发电、通讯等行业的电力需求和
投入持续增长,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市场前景良好。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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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坚持“一机两翼”的总体发展战略,以智能制造为“机身”,持续推动箱式电力设备研发、
生产及平台管理水平,以新能源汽车充电生态网和新能源微网为“两翼”,二者协同发展
提供引擎,实现电网系统大数据运维、移峰填谷、智能管理等现代能源管理服务,协同
构建清洁智慧、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现代能源服务体系。

    公司未来将持续巩固箱变设备在铁路市场的龙头地位,进一步提升电力行业的市场
占有率,同时大力开拓清洁能源市场与储能市场。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已持续稳定发
展,但现有资本规模难以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在公司业务大力发展的态势下尤其如
此。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电力设备业务板块方面的生产制造能力与技术研发能
力,完善业务结构,有利于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同时,股权融资相比
其他融资方式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付压力,保障
投资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

    综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峡绿色产业(山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电气(成都)氢能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5 名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铁路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峡绿色产业(山
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电气(成都)氢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等 5 名特定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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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
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 15.75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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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以下相关规定: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
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
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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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
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
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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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
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
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
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
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
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
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
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仍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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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
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
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
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
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对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0 年 9 月底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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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00.00 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
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7,021.08 万元、15,127.70 万元。假设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9 年持平;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
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
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5.75 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
53,968,252 股;

    (7)不考虑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
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0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
的判断。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
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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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99,757.01          99,757.01        105,153.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27,021.09          27,021.09         27,021.09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15,127.70          15,127.70         15,127.70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27               0.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7            0.27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0.15            0.15               0.15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15            0.15               0.15
益(元/股)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
次募投项目从项目实施到投产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每股收益、扣非后每股收
益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电网、交通、新能源发电、通讯等行业的电力需求和投入
持续增长,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市场前景良好。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坚
持“一机两翼”的总体发展战略,以智能制造为“机身”,持续推动箱式电力设备研发、生
产及平台管理水平,以新能源汽车充电生态网和新能源微网为“两翼”,二者协同发展提
供引擎,实现电网系统大数据运维、移峰填谷、智能管理等现代能源管理服务,协同构
建清洁智慧、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现代能源服务体系。

    公司未来将持续巩固箱变设备在铁路市场的龙头地位,进一步提升电力行业的市场
占有率,同时大力开拓清洁能源市场与储能市场。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输配电
设备制造业务板块方面的生产制造能力与技术研发能力,完善业务结构,有利于持续提
升公司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

    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已持续稳定发展,但现有资本规模难以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
求,在公司业务大力发展的态势下尤其如此。通过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
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达产进而释放利润需要一


                                            15
定时间,虽然从短期来看本次发行会摊薄公司每股收益,但长期来看,本次发行对相关
财务指标将带来有利影响。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现有业务的补充与完善。“新型箱式电力设备生产线
技术改造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 110kV/220kV 模块化变电站以及海上风电预制
舱式变电站、多站合一智慧配电房、新能源微网箱变等新型箱式电力设备产品的技术研
发与生产制造能力,为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大助力。

    1、人员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人才团队的培养,在全球组建了智能箱变、智能充电、云平台、
新能源微网等十大研发中心,培养和引进了来自微软、艾默生、浪潮、国家电网、中兴
等著名企业的优秀人才,目前已经拥有技术人员 1,000 多人,获得多项专利技术。此外,
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亦汇聚了一大批优秀的管理、生产、营销等人才团队,为本次募
投项目及未来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2、技术储备

    技术方面,公司专注于智能箱式一体化变电站和开关柜产品的集成设计与研发生
产,是国内工业化、工艺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箱变的先进企业。公司拥有丰富的户
外产品研发和生产经验,拥有 220kV 及以下模块化智能预制舱式变电站的完整技术体系
和知识产权。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与业务创新,公司已成为国内同行业企业中技术标准
的制定者之一,引领行业发展。公司是中国电力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参与
了国网第三代智能变电站标准规范编写的模块化预制舱厂家。公司作为电力行业供用电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讯会员,参与了《7.2kV~12kV 预装式户外开关站运行及维护规
程》、《3.6kv~40.5kV 智能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
服务信息交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安全技术规范》等众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
定。公司突出的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者优势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核心技术竞争力。

    3、市场储备



                                      16
    公司自成立以来,利用自身的系统集成的技术和箱变产品优势,逐步扩大国家电网
市场的覆盖力度,并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铁路行业的领先地位;同时利用在 110kV/220kV
高电压等级模块化变电站独有优势,大力开发风电、清洁能源、微网及储能等市场,使
得电力设备智能制造业务的合同订单、客户规模保持良好增长。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
件,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四)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后,发行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
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快
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即
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1、加强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箱式电力设备领域,主营以户外箱式电力设备为主、户
内开关柜为辅的成套变配电产品,致力于研发设计制造 22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一二次产
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基于在户外箱式电力设备的技术积累和创新延伸,公司成功开
拓了新能源汽车充电网和新能源微网两个业务板块。未来,公司将继续发挥箱变、开关
柜等输配电设备制造业务的优势,以电力设备制造为创新根基,实现充电网和新能源微
网双翼齐飞,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核心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必要时先以自有资金开
始项目前期建设,以缩短募集资金到位与项目正式投产的时间间隔;细心筹划、组织,
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公司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产品质量,通过积极的市
场开拓措施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回报投资者。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在吸引和聘用国内外优


                                      17
秀行业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竞争优势,确保公
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以确保管理层勤勉尽责,
提升管理效率。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
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
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做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
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
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8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19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论证分
析报告》之签章页)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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