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审慎分
析,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
司本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的规
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对于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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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
定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
制订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
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河南双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并同意公
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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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东晓 杜海波
罗新建 杨东升
202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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