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
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
他相关议案,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于上述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的相关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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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东晓 杜海波
罗新建 杨东升
202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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