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8号
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的特定股东,于 2020年2月7日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股份不超过1,565,000股,不超过威唐工业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1%,减持期间为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
2020年5月13日,你企业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完成的公告,称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1,572,000股,实际减持比例1.0045%,超额减持比例为0.0045%。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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