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20-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如下:
一、授权内容
为把握市场时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批准的人士及其转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框架和原则内全权处理本议案项下的股份回购有关的事项,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如下情形下,给予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资本市场和本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酌情及适时回购本公司已发行的境内(A 股)、境外(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或
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情况。
其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i)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ii)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二)回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A股)、境外(H股)股份的回购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0% (为免疑问,即回购A股股份的总额不超过A股发行总股本的10%及回购H股股份的总额不超过H股发行总股本的10%)。回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资金。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赋予其权力回购A股及H股,回购资金包括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的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三)制定、审批并实施回购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价格、种类、批次、数量及执行时间等,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刊发公告等及签署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或协议。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等),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或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其中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以上述方式购回的H股应予以注销并销毁。
(五)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股份回购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
(六)公司在回购后,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程序(如需)和相关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二、授权期限
此项授权自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批淮之日起生效,直至以下较早者发生为止:
(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二)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给予授权之日。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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