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五月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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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其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业经股东大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和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187号《关于核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8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康力电梯”,股票代码“002367”。
(三)公司现持有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核发《营业执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照》,其本情况如下:
名称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24190073Y
住所 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类型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友林
注册资本 79765.268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年10月3日
经营期限 1997年10月3日至******
制造加工销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及相关配件;提供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以
经营范围 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制造加工销售停车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
备,以及相关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货运代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公司自设立以来已经通过了自设立以来至2012年度的工商年检,并已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2013年度至2019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沈舟群、张利春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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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的确认、《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司公告并对参与对象进行访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参与对象进行访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4、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人,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对象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参与对象进行访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杠资金,相关资金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项第1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6、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康力电梯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7、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依据上一年度公司业绩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三期分配至持有人,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和40%,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8、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受让价格为6.70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1)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239,231股;(2)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回购资金总额回购公司股份,若按回购总金额上限1亿元人民币,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764,7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7%。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股份数量7,851,400股。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回购股份
累计已达到13,090,631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64%。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实施中,其存续期至2020年11月10日,目前持有股份数量为3,008.428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
根据公司上述股份回购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上述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9、根据公司的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授权其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同时,公司制定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10、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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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和《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一)项的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3、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因关联监事朱玲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崔清华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议案内容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
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4、2020年5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5、公司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的两个交易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三)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四)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五)公司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导致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放弃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会参与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的表决,该等安排不违反《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不违反《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经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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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将回避表决。同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已存续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并独立核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已存续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本次员工股东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3、公司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已根据《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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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 益 中 陆 耀 华
宁 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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