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公司按照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或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其他不利影响;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在符合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前述“(二)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在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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