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峰
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同意
以 98.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石振东、梅运河、肖忠实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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