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142 号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暨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李涛与吴君晔于2020年4月21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李涛将其持有的公司23,3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3%)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吴君晔行使。本次《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吴君晔和李涛。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公告显示,吴君晔和李涛于2014年2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后失效,即该协议于2020年3月30日届满。请说明一致行动协议届满后双方不再续签,另行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背景和原因。
2.请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吴君晔和李涛是否仍然为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说明原因。
3.请说明本次《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认定为吴君晔和李涛的理由。
4.吴君晔持股比例为19.00%,李涛持股比例为17.13%。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吴君晔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36.13%。请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吴君晔是否应当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增持股份。
请公司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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