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
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致同专字(2020)第110ZA2763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相
关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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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应敏 段东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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