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独立董事对
回购原因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对部分因离职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62,1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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