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20-046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于今日向长城影
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或“公司”)提供了《民事判决书》以
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向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与长城集团、公司、赵锐勇先生的金融合同
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万向信托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公司内部自查,并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勇
2、受理机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事由
根据长城集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描述,长城集团因日常营运流动资金需
要,向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申请融资。万向信托依
法设立信托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与长城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同时
与长城影视、赵锐勇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 年 12 月 16 日,万向信托向长城
集团发放贷款共计 15000 万元。鉴于长城集团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偿还全部本金及
相应利息,万向信托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收到材料后第一时间开展内部自查,包括
但不限于核查公司用印登记簿,对外担保台账等资料,均未发现公司存在与万向
-1-
信托之间的任何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融资事项等;上述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流程,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
未公告,且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追认,公司认为担保不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院
2019 年 8 月 7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
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
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根据相关规定,长城集团作为长城影
视的控股股东,长城影视为长城集团提供担保必须经长城影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万向信托在与长城影视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审查长城影视的股东大会决议,
而案涉借款担保实际也未经长城影视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认定该《保证合同》无
效,长城影视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长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万向信托本金 15000 万元,支
付利息 49416164.38 元以及罚息、复利 1282191.78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此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 1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
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2、长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向信托律师费 450000 元。
3、赵锐勇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万向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长城集团、赵锐勇共同承担。
万向信托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根据万向信
托提交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述状》描述,万向信托请求撤销一审判
决书第四项判决内容,并判决长城影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本案一审、二审
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将根据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
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董事会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今,陆续向长城集团就重大事项发出问
-2-
询,并陆续收到长城集团的回复函。长城集团在回函中均声明“长城集团不存在
关于长城影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
将继续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应诉,并且委托律师团队处理相关事
项,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重要提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后才能实施,在召开审议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需要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并公告。
公司已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对公司现行的《印章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进
行了修订,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新修订的内控制度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法
规意识的培训,杜绝再次发生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内控制度健全,严格控制关联
担保,上市以来没有为关联方进行过任何担保。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3-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