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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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08         证券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2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
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及候选人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
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
提名李红京先生、李宏先生、农颖斌女士、高毅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周润书先生、陈全世先生、梁丹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其中周润书先生
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三届董事会选举方式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未低于董事总数的 1/3。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
制方式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说明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
责。

    公司向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附件一: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红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 年出生,毕业于美国卡
内基梅隆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中化海南
有限公司销售,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任美国 PNC 金融服务集团战略分
析师,2004 年 1 月至 6 月任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营销总监,2004
年 6 月至 8 月任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4 年 9 月创立道通有限
并在道通有限任职(后整体变更为道通科技),历任深圳市道通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红京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 169,745,000
股股份,通过深圳市道合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道合通泰信息咨询
企业(有限合伙)及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5,884,088 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李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 年出生,毕业于国防科技
大学,计算机应用学士学位,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高级软件设计师证书。1997
年 8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计算机专业教师,2001 年 8 月
至 2005 年 5 月任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2005 年 5 月
至 2006 年 8 月任深圳市车博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主管,2006 年 9 月起
在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道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兼副
总经理。
    李宏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28,125,000 股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3)农颖斌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 年 7 月出生,毕业
于长江商学院,获金融 MBA 学位。2009 年 12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财新传媒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财新培训事业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 1
日任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投融资及产业园事业部总经理。
2018 年 6 月起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
    农颖斌女士通过深圳市道合通泰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800,000 股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高毅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 年出生,南开大学数理
统计学士,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金融 MBA 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学院 EMBA 在读。1991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吉林省统计局科员,1995 年 4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德国爱克发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首席代表,1998 年 7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委及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
任北京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
    高毅辉先生通过常州五星钛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
州钛星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平阳钛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 1,330,096 股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
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二: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周润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出生,毕业于厦门大
学,获会计学硕士学位。1985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安徽建筑大学(原安徽建
筑工业学院)助教、讲师,1997 年 9 月至 2002 年 7 月,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会计
师,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惠州学院副教授、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学院
审计处副处长,2006 年 2 月至今任东莞理工学院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
珠三角村镇改革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周润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2)陈全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45 年出生,毕业于清华大
学,汽车工程学士学位。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
系主任,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清华大学机械学院副院长,1997 年至 2014
年 12 月任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8
年至 2018 年 10 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电动汽车分会主任,1998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01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15 年 1 月至今任全国汽车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顾问。
    陈全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3)梁丹妮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 8 月出生。现
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中国广州、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担任兼职律师。
    梁丹妮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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