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经过充分讨论后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延长公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其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损害持有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5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实施该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3、该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说明:监事会成员邹锦开、温晓丹、陈志红参与了公司第一至六期员工持股计划。
监事:
邹锦开 温晓丹 陈志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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