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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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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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第TCYJS2020H1132号
    
    致: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2019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4月18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19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2019年度审计
    
    费用的议案;8. 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部分股票的议案;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12
    
    人,共计代表股份123,941,912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28.19%。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会议审议的9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第8、9项议案实行特别决议,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9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         《关于〈信雅达系统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3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4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5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
    
    
    6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度董、监事薪酬的议
    
    案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事务所为信雅达系统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
               2019年度审计费用的
               议案
     8         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部分股票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123,941,912    100.00     0     0.00     0     0.00
               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九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20H1132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吕晓红
    
    承办律师:俞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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