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20-035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及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
业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盐业”“公司”)控股股
东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盐集团”)及其子公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盐创投”)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以
下简称原承诺函)。
2018 年 9 月 4 日,湖南盐业与双环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
议》,公司拟收购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渝盐化”)
100%股权。《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签订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湘渝
盐化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经调查发现,此时湘
渝盐化持续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与双环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协
议之终止协议》。
但由于湘渝盐化具备 70 万吨/年纯碱和 70 万吨/年氯化铵产能,
其子公司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年产 100 万吨的井盐采矿
权,轻盐集团基于做大做强湖南盐业盐及盐化工板块的战略发展角度
考虑,为避免商业机会旁落,在湘渝盐化暂不具备注入公司条件的情
况下,轻盐集团以及旗下基金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轻盐晟富”,协议签订时轻盐创投持
有其 80%的财产份额)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与双环科技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收购湘渝盐化 100%股权,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注入上市公
司。股权收购完成后,湘渝盐化部分业务与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承诺履行的要求,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综合
考虑实际情况,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控股股东来
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履行和变更原首发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提请豁免履行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有关承诺
(一)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有关内容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轻盐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轻盐集团及所投资的除湖南盐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投资
于任何与湖南盐业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湖南盐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轻盐集
团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湖南盐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轻盐集团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
与湖南盐业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
与湖南盐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湖
南盐业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湖南盐业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轻盐创投在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公司及所投资的企业均未投资于任何与湖南盐业存在有相同
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
与湖南盐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湖南盐业
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与湖
南盐业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湖
南盐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湖南盐
业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
避免对湖南盐业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二)提请豁免承诺的原因说明
1、收购湘渝盐化,对上市公司有重要战略意义
(1)收购湘渝盐化符合盐改政策的精神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
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
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成熟的食
盐产销体系发展来看,我国食盐体制的改革将是盐企的大整合,最终
通过重组兼并、企业退出等方式形成几大优势盐业集团并存的格局。
因此,本次盐业体制改革将促使国内食盐行业迎来一轮重组兼并的热
潮,逐渐形成食盐行业的淘汰和升级,从而使食盐行业的集中度提高。
公司作为盐改后首家登陆资本市场的盐企,如能在盐改初期利用资本
的优势率先对具备资源优势的标的进行兼并重组,将有利于公司在未
来的整合大潮中持续处于领跑地位。
(2)收购湘渝盐化对公司参与跨区域竞争有重要战略意义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盐改后将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因此矿产资源丰富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盐改后将成为稀缺
标的;同时,尽管盐改后食盐销售的区域限制放开,但受销售半径的
影响,公司的产品较难辐射至西南区域。而湘渝盐化控股子公司重庆
索特拥有年产 100 万吨的井矿盐采矿权,是我国主要的井矿盐生产基
地之一,具备食盐定点生产资质和批发资质。如能将重庆索特有效整
合至上市公司,公司的原盐生产能力将大大提升,且能以重庆索特为
据点充分参与西南区域的食盐竞争,对公司的食盐业务有重要的战略
意义。
(3)收购湘渝盐化系公司落实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盐
行业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的产业布局和发展轨迹来看,充分利用自身
的原盐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的向下游产业链适度延伸,打造具备竞争
力的盐及盐化工产业集群是大多数企业的共同选择。除子公司重庆索
特拥有年产 100 万吨的井矿盐采矿权外,湘渝盐化还具备纯碱 70 万
吨/年、氯化铵 70 万吨/年的生产能力,拥有完整的盐化工行业产业
链。如能将湘渝盐化有效整合至上市公司,公司丰富的原盐资源将有
望与湘渝盐化成熟的产业链产生较好的协同效应,有利于提升公司整
体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综上所述,收购湘渝盐化,符合国家盐改政策,符合公司的战略
布局,从中长期来看,对公司盐产业链的延伸有深远影响,在湘渝盐
化尚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轻盐集团协助公司提前锁定
并购标的,具备合理性。因此,原承诺如履行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2、由于湘渝盐化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客观原因,
上市公司无法对其进行直接收购,为避免商业机会旁落,由轻盐集团
进行收购,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2018 年 9 月 4 日,湖南盐业与双环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
议》,公司拟以定向增发股份、或支付现金、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购买
双环科技持有的湘渝盐化 100%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湘渝盐化,湖南盐业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对湘渝盐化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在此
期间,湖南盐业与双环科技进行了多轮全面的谈判和磋商,探讨可行
的交易方案。
经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发现湘渝盐化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
确定性,经多次沟通与反复论证,湖南盐业认为以上市公司为主体进
行股份收购事宜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湖南盐业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与双环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协
议之终止协议》。
由于湘渝盐化具备 70 万吨/年纯碱和 70 万吨/年氯化铵产能,其
子公司重庆索特拥有年产 100 万吨的井盐采矿权,从轻盐集团及湖南
盐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盐及盐化工板块的战略发展角度考虑,为避免商
业机会旁落,在湘渝盐化暂时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下,控
股股东轻盐集团对其先行收购,拟待满足条件后再行置入湖南盐业。
控股股东轻盐集团以及旗下基金轻盐晟富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
与双环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湘渝盐化 100%股权。收购完
成后轻盐集团持有湘渝盐化 51%股权,轻盐晟富持有湘渝盐化 49%股
权。
3、轻盐集团及其相关方已经履行相关程序
(1)轻盐集团及轻盐创投为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
诺
湘渝盐化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岩盐开采、纯碱、氯化铵、盐及盐
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与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为有效解决上述
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轻盐集团及其子公司轻盐创投承诺:
①支持湖南盐业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轻盐集团承诺:在轻盐集团对湖南盐业拥有控制权期间,轻盐集
团将持续在业务投资、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湖南盐业,
协助其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湖南盐业将作为轻盐集团旗下盐化资产整
合的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
轻盐创投承诺:在轻盐创投持有湖南盐业股份的期间,轻盐创投
将持续在业务投资、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湖南盐业,
协助其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②解决措施及承诺
轻盐集团承诺:
自湘渝盐化股权完成交割后,轻盐集团将促成轻盐集团和轻
盐晟富与湖南盐业签署托管经营协议,有偿委托湖南盐业全
面托管其生产经营,自托管之日起至湘渝盐化及其子公司注
入上市公司前,轻盐集团将促成轻盐集团及轻盐晟富严格遵
守托管协议,尊重湖南盐业的各项托管权利,且不会利用控
股股东地位达成不利于湖南盐业利益或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交易和安排。
自湘渝盐化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将湘渝盐
化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A、湘渝盐化的运营状况显著改善(包
括但不限于预计未来 12 月不会出现正常性的经营性亏损、湘
渝盐化具备可持续性经营条件);B、符合其他注入上市公司
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符合
产能批复、环保、安全生产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轻盐集团承诺以上市公司认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履行所需的程序后,将湘渝盐化 100%股权一次性注入
上市公司。
湘渝盐化 100%股权过户至轻盐集团和轻盐晟富之日起 36 个月
内仍未注入上市公司的,轻盐集团将促成轻盐集团和轻盐晟
富通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资产租赁及其他切
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轻盐集团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利用
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轻盐创投承诺:
自湘渝盐化股权完成交割后,轻盐创投将促成轻盐晟富与湖
南盐业签署托管经营协议,有偿委托湖南盐业全面托管其生
产经营,自托管之日起至湘渝盐化及其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
期间,轻盐创投严格遵守托管协议,尊重湖南盐业的各项托
管权利,且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达成不利于湖南盐业利益或其
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自湘渝盐化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积极配合轻盐
集团启动将湘渝盐化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A、湘渝盐化的运
营状况显著改善(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未来 12 月不会出现正常
性的经营性亏损、湘渝盐化具备可持续性经营条件);B、符
合其他注入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
资产合规完整,符合产能批复、环保、安全生产等各方面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湘渝盐化 100%股权过户至轻盐集团和轻盐晟富之日起 36 个月
内仍未注入上市公司的,轻盐创投将促成轻盐晟富通过出售
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资产租赁及其他切实可行的方
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轻盐创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利用
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轻盐集团及轻盐创投上述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清晰、具体、
具备可执行性且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要求,能有效避免湘渝盐化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为履行上述承诺,轻盐集团及轻盐晟富于 2019 年 1 月与公司签
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每一管理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人民币 300 万元,有偿委托湖南盐业全面管理湘渝盐化的生产经
营。2019 年 1 月 29 日、2019 年 3 月 7 日,湖南盐业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前述受托经
营管理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委托经营
管理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且该项交易合理、合法,交易
定价公允,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提请豁免履行的具体承诺事项
综上所述,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如履行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而收购湘渝盐化符合国家盐改政策,符合公司的战略
布局,从中长期来看,对公司盐产业链的延伸有深远影响,在湘渝盐
化尚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轻盐集团协助公司提前锁定
并购标的,具备合理性。
鉴此,轻盐集团及轻盐创投就收购湘渝盐化引致的潜在同业竞争
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履行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
于“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与湖南盐业经
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湖南盐业有
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湖南盐业业务直
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等承诺内容。
二、提请变更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部分内容
基于前述原因,轻盐集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拟变更原《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部分内容,变更前后的承诺函对比如下: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2020 年修
条款 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订版)》(下划线为新增内容)
1、轻盐集团及所投资的除湖南盐业以外 1、本公司控股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它企业均未投资于任何与湖南盐业 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轻盐集团及所投
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 资的除湖南盐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投
第一 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与 资于任何与湖南盐业存在有相同或类似
条 湖南盐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轻盐集团及 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
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湖南盐业不存在同 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湖南盐业相同或
业竞争。 类似的业务;轻盐集团及所投资的其他企
业与湖南盐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轻盐集团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 2、除非出现本承诺第 3.2 条所列情形,
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与湖南盐业经营 轻盐集团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其所投
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 资的其他企业不得以控制或共同控制有
第二
或收购从事与湖南盐业有相同或类似业 关企业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条
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 (1)不得以控制或共同控制有关企业的方
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 式,开展对与湖南盐业经营有相同或类似
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湖南盐业业务直 业务的投入;(2)今后不得以控制或共同
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 控制有关企业的方式,新设或收购从事与
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湖南盐业的经营 湖南盐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
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 公司等经营性机构;(3)不得以控制或共
争。 同控制有关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
发展任何与湖南盐业业务直接竞争或可
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
动,以避免对湖南盐业的经营构成新的、
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1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期间,本公
司不会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限制上市公
司正常的商业机会,不进行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2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期间,若本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有关与上市
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
营机会,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优先享有上
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上市公司暂
时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可以先行进行投
资、开发及经营,或与上市公司共同进行
投资、开发及经营,并承诺在前述先行投
资、开发及经营的业务和资产规范运作、
符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前提下,将
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
第三 价格注入上市公司;
条 3.3 如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先行进
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或与上市公司共同
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本公司承诺有偿
委托上市公司全面托管其生产经营,自托
管之日起至前述投资、开发及经营实体或
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轻盐集团严格遵守
并将促成其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严格遵守托管协议,尊重上市公司的
各项托管权利,且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
达成不利于上市公司利益或其他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3.4 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
或收购的资产 36 个月内仍不满足注入上
市公司的条件,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通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
资产租赁及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妥尚解
决同业竞争问题。
第四 4、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
条 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
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
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5、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五 时,本公司向其出具的原《关于避免同业
条 竞争承诺函》与本承诺不一致的,以本承
诺函为准。
根据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2020 年修订版)》第四条,
本次新修订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同样适用于轻盐集团控制的轻
盐创投,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轻盐食品投资
有限公司、湖南轻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雪天精细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等主体。前述主体不再单独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出具承诺函,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同步作废。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及
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关联董
事冯传良先生、李志勇先生、杨正华先生、徐宗云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豁免及变更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2020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3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豁免及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本次轻盐集团及其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就收购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引致的潜在同业竞争事
项,申请豁免及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
附件见后:《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2020 年修订版)》
附件: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2020 年修订版)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郑重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公司控股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
轻盐集团及所投资的除湖南盐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投资于任何与
湖南盐业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
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湖南盐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轻盐集团及所投
资的其他企业与湖南盐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除非出现本承诺 3.2 条所列情形,轻盐集团自身不会并保证
将促使其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得以控制或共同控制有关企业的方式
开展以下活动:
(1)不得以控制或共同控制有关企业的方式,开展对与湖南盐业
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2)今后不得以控制或共同控制有关
企业的方式,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湖南盐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
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3)不得以控制或共同控制有关企业的方式,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湖
南盐业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湖南盐业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1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期间,本公司不会利用自身的控制
地位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不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3.2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期间,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获得有关与上市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本
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上市公司
暂时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可
以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或与上市公司共同进行投资、开发及
经营,并承诺在前述先行投资、开发及经营的业务和资产规范运作、
符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前提下,将该等业务和资产按法定程序
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
3.3 如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或
与上市公司共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本公司承诺有偿委托上市公
司全面托管其生产经营,自托管之日起至前述投资、开发及经营实体
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轻盐集团严格遵守并将促成其直接控制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托管协议,尊重上市公司的各项托管权利,
且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达成不利于上市公司利益或其他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3.4 若上市公司明确放弃上述收购权利,或收购的资产 36 个月
内仍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则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
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资产租赁及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妥
尚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4、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
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
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5、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向其出具的
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与本承诺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为准。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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