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补选董事和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
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关于聘任
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
1、 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总经理和聘任财务总监的
相关资格、提名方式和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 董事候选人和被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情形。
3、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何献忠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任何献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
任陈湘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胡晓东、虞晓锋、樊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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