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瀚叶股份 编号:2020-017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 2020)浙 0521 民初 1640 号涉案金额 1,450.00 万元、 2020)
浙 0521 民初 1641 号案件涉案金额 1,450.00 万元、(2020)浙 0521 民初 1644
号涉案金额 6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确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被冻结。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瀚叶股份”)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拜克科技”)收到德清
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 0521 民初 1640 号、(2020)浙 0521
民初 1641 号、(2020)浙 0521 民初 1644 号】等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20)浙 0521 民初 1640 号案件
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 698 号-714 号
被告(一):瀚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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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被告(二):拜克科技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横塘桥 81 号
案情:2019 年 6 月 17 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
合同号为 A(2019)XD 最保借字第 059 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 A
(2019)XD 最抵借字第 022 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
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期间向被告拜克科技发放最高限额 1,3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 2%,被告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
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17626
号,其中土地 26,282.97 平方米、厂房 18,958.6 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
2019 年 6 月 21 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 1,200 万元汇入
被告拜克科技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被告已付息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 年 5 月 6 日原告升华小贷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
冻结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45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
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450 万元,或者查
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2020)浙 0521 民初 1641 号案件
案情:2019 年 6 月 17 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签订了
合同号为 A(2019)XD 最保借字第 057 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合同号为 A
(2019)XD 最抵借字第 020 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升华小贷
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期间向被告瀚叶股份发放最高限额 1,3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月利率为 2%。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权(产权证编号:浙
(2018)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17626 号,其中土地 26,282.97 平方米、厂房
18,958.6 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为瀚叶股份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9 年 6 月 20 日原告升华小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人民币 1,200 万元汇入
被告指定帐户,借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被告已付息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 年 5 月 6 日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瀚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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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45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
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裁定:冻结被告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450 万元,或者查
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2020)浙 0521 民初 1644 号案件
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 698 号-714 号
被告(一):夏继明,系拜克科技员工
住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
被告(二):瀚叶股份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被告(三):拜克科技
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横塘桥 81 号
案情:2019 年 6 月 17 日,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夏继明、公司签订了合同号
为 A(2019)XD 最保借字第 058 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升华小贷与被告
夏继明、拜克科技签订了合同号为 A(2019)XD 最抵借字第 021 号《最高额抵押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期间内向
被告夏继明发放最高贷款限额 600 万元,借款月利率 2%,被告瀚叶股份为该借款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拜克科技以其不动产(产权证编号:浙(2018)德清县
不动产权第 0017626 号,其中土地 26,282.97 平方米,厂房 18,958.6 平方米)作
为抵押担保。
原告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2019 年 6 月 21 日将人民币 400 万元、100
万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被告已付息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
2020 年 5 月 6 日原告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
结夏继明、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60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
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裁定:冻结被告夏继明、瀚叶股份、拜克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600 万元,
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拜克科技股权冻结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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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在企查查等信息网站查询发现,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
100%股权被冻结。拜克科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事项: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0)浙 0521 民初 1640 号;
执行裁定书文号:(2020)浙 0521 民初 1640 号;
被执行人: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5,000 万元;
冻结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
冻结期限:729 天。
拜克科技成立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其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拜克科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 要 会计数 2018 年 12 月 31 占 公 司 主 要 2019 年 9 月 30 占 公 司 主 要
据 日(数据经审计) 会 计 数 据 比 日(数据未经审 会 计 数 据 比
(%) 计) (%)
总资产 79,647.20 15.71 80,791.08 15.94
净资产 46,402.95 10.70 50,617.72 11.41
主 要 会计数 2018 年度(数据 占 公 司 主 要 2019 年 1-9 月 占 公 司 主 要
据 经审计) 会计数据比 ( 数 据 未 经 审 会计数据比
(%) 计) (%)
营业收入 61,541.02 62.66 39,197.89 59.18
净利润 1,872.05 13.21 4,476.17 20.61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及资产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涉诉案件(2020)浙 0521 民初 1640 号、(2020)浙 0521 民初 1641
号及(2020)浙 0521 民初 1644 号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相关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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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科技生产经营正常,前述股权冻结尚未对拜克科技的正
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上述事项可能会导致上述股权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而拜克科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若拜克科技股权被处置,将会对公
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发展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解决上述股
权被冻结事宜,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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