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20-050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诉前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前保全的概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
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前财
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2020]内 02 财保 3 号),因大连汇能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或“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裁定冻结公司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能
巴音”)的 25.4%股份(价值约 80,000,000 元)。
二、大连汇能诉前保全申请的相关情况
大连汇能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具体请
求如下:
1 、截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按照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
62,652,754.00 元 计 算 ,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8,484,744.54 元 , 律 师 费 为 人 民 币
3,000,125.00 元,以及预计发生的后续欠款利息和诉讼费(含执行费、评估拍卖
费)等,总计被申请人保全金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 元。
2、蒙能巴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600 万元,被申请人持有该公司 49%股权,
为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蒙能巴音 25.4%的
股份(价值 80,000,000.00 元)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为上述申请提供符合法律
规定的担保,如因申请人不当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法院针对诉前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 8000 万元的
1
内蒙古蒙能巴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5.4%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四、本次公告的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保全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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