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银五号”)
及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银四号”,与
“汇银五号”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主动申请延长股份减持期限的承诺事项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变更程序合法合规。董事
会审议该议案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将该变更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汇银五号、汇银四号届
时将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20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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