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通过对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朱拓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
核,我们认为朱拓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朱拓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
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0年5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