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项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了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不收取任何
费用,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生产经营提
供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本
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方志刚 王寿群 吴 玲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