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T毅达 公告编号:2020-037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和第14.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9年7月19日起暂停公司A股和B股股票上市。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19,939.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8.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1.59万元,截至2019 年12月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437.63万元。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0650号)。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2020年5月7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具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恢复上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恢复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恢复上市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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