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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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亚联发展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4 月 22 日,亚联发展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和《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
一路 28 号达实大厦 1902 公司会议室召开。
亚联发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亚联发展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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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4 人,代表股份 112,343,106 股,占亚联发展股本总额的 28.5773%。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亚联发展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亚联发展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城支行申请基
本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12,288,106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1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反对股份55,000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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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曦林
经办律师:
杨奕辰
石鑫
202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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