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石化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16 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17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
议和《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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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14: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14:00 在江苏省宜兴市
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公司会议室,会议由董事长许春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0,858,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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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额的 39.77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计 5 人,所持股份数共计 42,381,92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30,858,074 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投票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身份验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0%。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7、《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大会上进行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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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
统计数。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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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高科石化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
谢文武
202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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