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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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5号)核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海德股份”或“公司”)于 2018 年 4 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290,964,777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骆中兴
    
    保荐代表人:刘东红
    
    联系电话:010 6083 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德股份
    
    股票代码:000567
    
    注册资本:641,138,926元
    
    法定代表人:王广西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号
    
    董事会秘书:梁译之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95号)核准,海德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的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上市时间       2018年4月13日
     股票交易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数量           290,964,777股
     股票面值           1.00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6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发行价格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0月30日)。本次发
                        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90%的原则,确定为13.06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3,799,999,987.62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1名,其认购股份情况如下: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90,964,777          3,799,999,987.62
                合计                      290,964,777          3,799,999,987.62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受聘担任海德股份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海德股份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非公开A股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开展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各项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德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海德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骆中兴 刘东红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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