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3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截至2018年8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上述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6号公告。2019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9)新22民终289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4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作为原告(被追加执行人)起诉被告吕坤(原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522 元,由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到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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