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0-045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原告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8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新国际”)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随后,东方柏丰向云南省高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9年5月,云南省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价值427,413,930.82元的财产。(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9-040号公告以及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云南城投2019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的(2019)云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柏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方柏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924,056.07 元,并支付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的利息人民币130,489,874.75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以及2019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的标准计算)。
2、如柏丰集团未履行第一项义务,东方柏丰有权对金新国际提供质押担保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30.79%的股权,对应股权数额为人民币 424,902,000 元,在人民币400,000,000元数额内行使质押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8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柏丰集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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