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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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蒋路军、张翊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6日14:00在昆明市民航路869号融城金
阶广场A座29楼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杜胜先生主持,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641,360,42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9.9430%。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 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 2 名,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数为
640,161,98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9.868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98,44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46%;
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09,85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75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西双
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前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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